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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重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当事人的权益保护

发布时间:2019-07-19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浏览次数:

    九三学社社员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沙瑞新说,近年来,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,但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:
    一是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监护人。《民法通则》仅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,但对植物人、脑萎缩、脑瘫等患者并未明确规定。
    二是主体资格难以确定。虽然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配偶,但离婚案件作为特例,则无法行使法定代理权。
    三是诉讼权利难以保护。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法定代理人难以确定,导致起诉、应诉、送达等程序无法顺利进行,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实体保护如财产分割、经济补偿、生活帮助等难以得到充分保护。
   对策建议:
    一是对植物人、脑萎缩、脑瘫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参照精神病人确定。要从法律保护实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本利益出发,依法确定监护人,并保证有效行使监护权利。
    二是依法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。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原、被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代理人,可不经法院指定程序,直接由配偶以外的其他顺序在前的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,并依法行使法定代理权利,其行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。
    三是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要从此类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现状和长远利益考虑,切实保护其基本人格权、生存权,维护社会和谐稳定。 【沙瑞新 此信息被社中央社情民意采用】